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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七十六章 各法制定


刘易尽可能的把一些问题考虑得全面一些,以免将来出现了问题之后才再补充。

        所以,这些拿出来跟众臣讨论商议并且制定及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条令有很多。

        大汉基本国法,有一定的增减修改。然后,衍生出种种的法令。

        当然,大多都是刘易根据后世的法律条文提出来,让众臣去讨论,然后制定的。可以说,相当的全面。

        比如将大汉的法律,分成宪法类、刑法类、民法类、行政法类、反腐倡廉、环保、劳动、教育、经济、医药、海洋法等等,甚至,刘易连知识产权、文物保护及宗教法规类的法令都提出来了。

        类类种种,若当真的要刘易一条条的法案跟众臣一起来商讨制定的话,恐怕一两个月甚至一两年怕都难以跟众臣商讨得来。还好,刘易一直就不停的抄录出一些法案,早早就交给了陈群来思考研究,并且,拿到内阁去让一众内阁成员讨论。还有如戏志才、贾诩、郭嘉等等,他们都曾参与阅读及讨论过那些法律。

        照搬后世的肯定是不行的,许多根本就不符合现在大汉的国情。实在是没有必要拿出来的后世的一些法律,刘易也不会随便拿出来。能拿出来的,全都是一些适合的或者是借得借鉴的,又或者是,将来有可能会用得到的法律。

        原本的一些维护大汉国家主权等等的基本国法刘易就不再参与讨论了,稍为修改增减一些地方,就可以完整的发布执行。

        刘易现在要正式制定婚姻法、劳动法、教育法、海洋法等等的法律。

        婚姻法方面,自然不可能如后世的那般,实行一夫一妻的制度,没有办法,刘易本身有着那么多的女人,怎么可能会搬起石头来砸自己的脚呢?当然了,这家伙也是打心底里认为后世的那个制度,是不怎么样的。

        不过。这当中也考虑到了太多太多的问题,也将一些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列进了婚姻法当中,以此来保护女性。

        刘易与众臣商议决定之后,都认为。大汉所有男女,在正式成亲之前,都必须要到官府去登记报备,由官府颂发一个文书,承认他们是合乎大汉国法的真正夫妻。如此才会受到大汉婚姻法的保护。

        首先,大汉不禁止一夫多妻,但绝对禁止一妻多夫。因此也引申出,严禁大汉贵族之间互赐歌姬或交换女人行为。这种在贵族之间的不良风气,绝对要禁止,这也是体现出对女人的尊重。但是,婚姻法有规定,有提倡,有建议,大汉子民。最好还是一夫一妻的家庭结构,若是一夫一妻的家庭,官府有一定的经济困难补助,当然,这当中也是会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并非哪一对夫妻都可以向官府申领。起码,夫妻在一起都没有生活有十年的时间,是不能申领的。申领之后,每隔十年还可以申领一次。

        然后,婚姻法中规定。一夫多妻当中,其妻尽皆是平妻,不再有妾、婢之分。只分入室先后不分大小,每一位妻子。都享有相同的权利,也同时有着相同的责任及义务。数量方面,半硬性规定,一般不许娶妻超过七个。若是娶妻超过七个的话,官府便有权利对其男家进行经济审核,以及其家对子女的教养情况以及对其老一辈老人的抚养情况。如果此男子根本就没有那个经济实力组建那么多妻子一起的家庭。不堪负重的话,那就不允许的,假若,连其子女的教养都不善,父母家老都难以很好的供养的话,那事情就大条了。

        最严重的,官府会直接托管其家,将其男子充作劳役,其众妻,可根据她们自己的意愿,如果当中的确有某位妻子,不愿意再与那男子在一起的,可分得一部份家财,离开其男子,同时解除婚姻关系。愿留下来的,应该就是对那男子有着真情实意的,可以让其留下继续维持家庭生计。此男子,作劳役是有工钱的,但其工钱,会通过官府,直接送到其家中妻子,而他最少得要做足三年劳役,方可以返家。

        这个,也是刘易跟众臣一起讨论过后,认为如此可以更好的克制惩治那些自身没有能力,却又贪花好色之徒。亦可以让天下子民在娶多个妻子的时候,要先考虑好所要承担的家庭责任及义务。

        有能力的,不是不准你娶,你娶回家去,就得要处理好自己的家庭关系。没能力处理好,那也得要承受多娶妻的惩治后果。

        还有,在娶多位妻子之前,也得要好好的考虑一下,婚姻法的另一个硬性规定。因为女人方面,也可以单方面向官府提出离开其男子要求离婚的。当然,要看谁有过错的问题,但不管如何,最少其夫妻婚后所产生的家财,得要根据其家庭成员平分,分出一份给要求离婚的妻子。

        其实还有许多的案例,刘易都在婚姻法当中提到,并且提出了一些硬性的规定。比如,婚娶的时候严禁附送陪嫁丫头,甚至,严禁收养童养媳等等。

        还有,今后大汉子民男女之间的婚姻,虽然不反对包办婚姻,但是也有明确规定,婚姻要根据男女之间的意愿,哪怕是包办婚姻也好,也得要人家两口子点头同意。否则,官府不会承认其婚姻的合法性。

        至于陪嫁丫头什么的,这个就很好理解了,因为哪怕是现在大汉一统,许多新的法规已经颁布实施,如洛阳京城,一早就实施了大汉子民公民法,每一个大汉子民,都属于一个有人生自由权利的个体,每一个大汉百姓,都可以到官府登记造册,拥有一个属于其独立的身份。可是,许多原本就是那些大户人家、一些世族世家的下人侍女等等。他们,是卖身给了那些世族豪门的,有些可能已经有十多年甚至数十年之久。他们虽然是奴籍,但是,却对主家忠诚,不愿到官府都领取新的子民身份的。这样的人大有人在。毕竟,有些人他们的确是感恩于主家,所以。不愿脱离主家自己独立出去的。所以,刘易立此条法规,就是为了保护这一类人。实际上,这一类人。他们其实是完全可以申报了独立户籍,再以为其主家打工的形式为其主家服务的。但他们不愿意如此,官府也不能强逼他们不是?

        其实,根据调查研究,一个男人。娶七个妻子根本上已经是极限了。再多的话,肯定就会忙不过来了。原本,婚姻法当中,就打算规定,一个男人,有能力的话,最多就只可以娶七个妻子的,但是因为刘易的情况摆在那里,所以,就不好太过强行执行这样的法规。只是提倡建议,然后制定出诸多的限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整部婚姻法,看似处处都为了女性着想,处处都是在维护女性。但其实不然,因为刘易不可能在现在的时候提出男女平等的规定。尽管刘易有意识这样去做,很想将所有的大汉女人都解放出来,但是,刘易知道。国情上不允许刘易这样做的。弄出这部婚姻法,就算是内阁的一些阁老成员,都有些抗拒,不能理解。要不是刘易在他们当中有着绝对的权威。想要推行这部婚姻法怕还真的不容易。

        在大汉的女子,还没有完全摆脱思想及其经济上对男人的依赖,还没能真正的能够扛起半壁江山的时候,那是休想得到真正的男女平等。何况,这个世上,哪怕是后现代。也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平等。所谓的平等,是建立在能力及贡献上来说的。如果一个完全是靠依赖自己的丈夫而生存的女人,对家庭没有哪怕一点贡献的女人,她又凭什么能获得别人对她的尊重及平等的对待?

        所以,大汉颁发实施的婚姻法,看似是保护女性,让她们获得了一定的权利及保护。但是,却也等于是给大汉的女人定了性,她们始终都是在男人主导的社会当中处于一个附从的地位。同时,也鞭策着大汉的女人,要想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还得要她们自己去争取,去努力。

        因为有了这样的婚姻法,如果她们还不能萌芽争取平等社会自由及地位的思想,那么刘易就算是做再多也没有用。

        另外,也着重说一下劳动法以及财产法。

        对于现在的大汉国情来说,劳动法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以现在的大汉国情来说,是没有失业可说的。只要有手有脚,就得要劳动。因为,相对于后世来说,现在的大汉人口实在是太少了,整个大汉都算得上是处于一个地广人稀的情况。现在新的大汉,打破了大汉土地被那些地方土豪,被那些世族豪门所垄断土地情况。无数的田地,等着大汉百姓去开恳耕种。所以,大汉的劳动法规定,只要是大汉子民,都得要劳动。而这个劳动,也分为体力劳动及脑力劳动。另外,还细分有经营类的劳动。

        反正,一般的百姓,就得要耕作,不能闲着。之前也提到过,在洛阳没有流浪汉,如果有,早就被抓去做劳役了。而一般的地方土豪及世族豪门的人,哪怕是他们的家主,也都要劳动。只不过,他们的劳动,是脑力劳动,可能是经营着什么的生意,可能是主持着一个若大的大家庭的生计,这个也是在劳动。

        这里,说到劳动法,其实也就牵涉到了土地法。按理说,大汉朝廷,将所有的土地都收归国有,肯定会遭受到那些世族豪门的群起反对的。但是,为何他们都能接受得了这样的土地法呢?那就是再牵涉到了商业法的关系。那些世族豪门能够将他们的土地拿出来让大汉朝廷来分配给一般的百姓,是因为大汉朝廷也重商业的关系,并且,由朝廷官方做出了例子,让那些世族豪门都看到了其中的利润。让他们明白到,与其死守着土地不放,与新汉朝作对,还不如让出土地,然后跟大汉朝廷官方合作,发展工商业,如此,让他们的家族所获得的财富更加的丰硕。

        不过,这样一来,不可避免的会在不久的将来,大汉将会出现许多富可敌国的世家商家。那又将要如何限制这些世家商家对大汉朝廷的影响呢?

        这个,就有财产法。刘易很无耻的规定,国家给予了大汉子民一切,所有大汉子民,只是拥有使用权,他们所产生的财富,都在这个大汉国家范畴之内。当国家有需要的时候,就可以征用,包括了田地及他们的财产。虽然,也有明确规定,大汉朝廷,不能与任何的藉口去侵占大汉子民的私有财产,但是,他们的财产得要向官府报备。所谓国家有需要的时候,是指大汉出现什么的天灾人祸的时候,他们就得要先为国家的繁荣稳定着想,募捐一部份钱财来振灾。这个,是他们的责任与义务。维持大汉的繁荣稳定,并非仅仅只是大汉朝廷的责任与义务,而是每一个大汉子民应该担当的责任与义务。

        另外,财产法规定,大汉任何家庭,每一个家庭成员都有权继承其家财产,由其家主分配给后人家财的份额,但如果家主没有遗令,那么,将会由其直系亲属钧分,另外,为其家作出贡献的旁系亲属,也应得其一定的分额,可由官府监督下处置。

        有这个规定,其实就是隐性的对那些世族豪门进行克制分裂。一般的世族豪门,肯定是多子多孙的,他们哪怕挣下了无数家财,经过这样一分割,肯定就分薄了,其家势自然也就减弱了,对大汉的影响,肯定就不会太大。另外,并非所有世族豪门的子弟都具有真才实学,人人都能干的。百万家财,也总会有被一些不肖子弟挥霍一空的时候。

        世家,或者会千年传承,但是其家势是不可能长盛的。只要大汉朝廷能够牢牢的掌握着军政大权,就不怕那些世族豪门翻得了天。何况,暂时来说,大多能够产生巨大利益的工商业,还是掌握在朝廷当中,这就等于是掌握着那些世家豪门的命脉。所以,刘易也不会担心产生富可敌国的世家及商家。(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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