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6章 人权与约法
胡适这一期间,除了研究著述,管理中国公学外,也还是有很多社会活动的。他经常把星期天的时间空出来接待来访者。
他在1928年7月1日的日记中记载:“今天是星期,我家中来客最多,终日会客。这是冬秀所谓‘做礼拜’也。”
江冬秀后来回忆了当时的一件趣事:一天,一位德国学者来访,胡适沿着楼梯下来,那人赶紧说:“我不是找你,是找你的父亲。”胡适笑着说:“我就是胡适。”德国学者大为惊奇,说:“我早就读过你的著作,总以为是一位老先生,原来你还这么年轻!”
胡适同时也时刻关心着国家的命运和前途。
1928年12月14日,胡适作《新年好梦》一文,提出六个梦想:第一,我们梦想今年全国和平,没有一处刀兵。第二,我们梦想今年全国裁兵,——有计划的裁兵,确确实实的裁兵。第三,我们梦想今年关税新税则实行后,一切苛捐杂税可以完全取消。第四,我们梦想新成立的铁道部在本年内能做到下列几项成绩:(1)把全国已成铁路收为真正国有,不许仍旧归军人有。(2)把各路收入完全用在各路的建设事业上。(3)筹划几条不容再缓的干路。第五,我们梦想今年全国实行禁绝鸦片。第六,我们梦想今年大家有一点点自由。
在这些梦想中,不难看出胡适对祖国,对民众怀着怎样的深情。
1929年3月,胡适与徐志摩、梁实秋、罗隆基、叶公超、丁西林、潘光旦等人组织平社,经常聚会讨论,从各方面研究“中国问题”。
这一年当中,胡适忍不住再谈政治,他在当年6月2日写给张元济的信中的说:“我也很想缄默,但有时候终觉有点忍不住,终觉得社会给了我一个说话的地位,若不说点公道话,未免对不住社会。况且我有一种信仰:‘天下无白白地糟蹋的努力’,种豆种瓜终有相当的收获。不种而获,则为不可能的事。自由是争出来的,‘邦有道’也在人为,故我们似宜量力作点争人格的事业。”
1929年,正值五四运动十周年。
4月,南京国民政府下了一道法令“保障人权”。
正在践踏人权的政府忽然宣称保障人权,使以温和著称的胡适也忍不住了,迅即作《人权与约法》一文。
文章写道:“四月二十日国民政府下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全文是: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照。
“此令。在这个人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余剩的时候,忽然有明令保障人权的盛举,我们老百姓自然是喜出望外。但我们欢喜一阵之后,揩揩眼镜,仔细重读这道命令,便不能不感觉大失望。失望之点是:第一,这道命令认‘人权’为‘身体,自由,财产’三项,但这三项都没有明确规定。就如‘自由’究竟是那几种自由?又如‘财产’究竟受怎样的保障?这都是很重要的缺点。第二,命令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个人或团体固然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但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如今日言论出版自由之受干涉,如各地私人财产之被没收,如近日各地电气工业之被没收,都是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执行的。四月二十日的命令对于这一方面完全没有给人民什么保障。这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第三,命令中说,‘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所谓‘依法’是依什么法?我们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种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权。
‘中华民国刑法’固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种种妨害若以政府或党部名义行之,人民便完全没有保障了。果然,这道命令颁布不久,上海各报上便发现‘反日会的活动是否在此命令范围之内’的讨论。日本文的报纸以为这命令可以包括反日会(改名救国会)的行动;而中文报纸如《时事新报》畏垒先生的社论则以为反日会的行动不受此命令的制裁。岂但反日会的问题吗?无论什么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身体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剥夺,财产可以任意宰制,都不是‘非法行为’了。无论什么书报,只须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侵害自由了。无论什么学校,外国人办的只须贴上‘文化侵略’字样,中国人办的只须贴上‘学阀’‘反动势力’等等字样,也就都可以封禁没收,都不算非法侵害了。我们在这种种方面,有什么保障呢?……我在上文随便举的几件实事,都可以指出人权的保障和法治的确定决不是一纸模糊命令所能办到的。
“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在法治之下,国民政府的主.席与唐山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都同样的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国民政府主.席可以随意拘禁公民,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自然也可以随意拘禁拷打商人了。但是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也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么保障人权!说什么确立法治基础!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府时期的约法。
“孙中山先生当日制定《革命方略》时,他把革命建国事业的措施程序分作三个时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三年)第二期为约法之治(六年)……‘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司法者,负其责任。……’第三期为宪法之治。《革命方略》成于丙午年(一九〇六),其后续有修订。至民国八年中山先生作《孙文学说》时,他在第六章里再三申说‘过渡时期’的重要,很明白地说‘在此时期,行约法之治,以训导民人,实行地方自治。’至民国十二年一月,中山先生作《中国革命史》时,第二时期仍名为‘过渡时期’,他对于这个时期特别注意。他说:第二为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每县于散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革命政府之对于此自治团体只能照约法所规定而行其训政之权。
“又过了一年之后,当民国十三年四月中山先生起草《建国大纲》时,建设的程序也分作三个时期,第二期为“训政时期”。但他在《建国大纲》里不曾提起训政时期的“约法”,又不曾提起训政府期的年限,不幸一年之后他就死了,后来的人只读他的《建国大纲》,而不研究这“三期”说的历史,遂以为训政时期可以无限地延长,又可以不用约法之治,这是大错的。
“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虽没有明说‘约法’,但我们研究他民国十三年以前的言论,可以知道他决不会相信统治这样一个大国可以不用一个根本大法的。况且《建国大纲》里遗漏的东西多着哩。如廿一条说‘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是训政时期有‘总统’,而全篇中不说总统如何产生。又如民国十三年一月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已有‘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的话,而是年四月十二中山先生草定《建国大纲》全文廿五条中没有一句话提到一党专政的。这都可见《建国大纲》不过是中山先生一时想到的一个方案,并不是应有尽有的,也不是应无尽无的。大纲所有,早已因时势而改动了。(如十九条五院之设立在宪政开始时期,而去年已设立五院了。)大纲所无,又何妨因时势的需要而设立呢?我们今日需要一个约法,需要中山先生说的‘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的一个约法。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政府的权限:过此权限,便是‘非法行为’。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的保障:有侵犯这法定的人权的,无论是一百五十二旅的连长或国民政府的主.席,人民都可以控告,都得受法律的制裁。我们的口号是: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尽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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