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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章 清初的安抚政策


林风和万哥在月城、瓮城、耳城之上转了一圈,然后继续向西走去,边走边说。

“明末那一摊子事儿,到了清初怎么一下子就全没了?”林风问。

“清朝初期的安抚政策得当:

第一,颁布法律。

第二,设立职官。

第三,整顿吏治。

第四,为崇祯皇帝发丧。多尔衮对仍然拥护明朝的地方官僚强调,‘夫国家之定燕都,乃得之于闯贼,非得之于明朝也。’  

第五,吸收明朝官员为清朝效劳。

第六,恢复科举考试制度。

第七,创建绿营。

第八,准许满汉联姻。

第九,严格军纪。

第十,废除三响。

第十一,奖励垦荒。

第十二,废除匠籍制度。

第十三,放宽对手工业的垄断。

第十四,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

但不久多尔衮又颁布了六项弊政,即圈地令,剃发令,投充法,逃人法,禁关令,屠城。”

“什么是投充法和逃人法?”林风问。

“这六大弊政的第三项就是颁布投充法。1645年春,爱新觉罗・多尔衮颁布投充法。什么是投充法呢?投充法规定:第一,允许八旗官民招收贫民役使:第二,被投充的人是奴仆,主人可以买卖他们。投充法造成的结果是:满洲贵族才不管这些汉人是否是贫民呢,他们在需要的时候就去任意逼迫汉人为奴;汉族百姓人心惶惶,激化了满汉两大民族之间的矛盾。  第四项是颁布逃人法。第一,对逃跑的奴仆严厉惩罚,将逃人鞭一百之后归还原主,凡窝藏逃人,处死籍没,还要罪及邻居和地方官员。圈地令是清初满洲贵族入关以后,清廷纵容满洲贵族圈地占为己有,收敛财富的一项土地政策。禁关令是指清军入关后为了实行民族等级与隔离制度,严禁汉人进入满洲‘龙兴之地’垦殖。”

“这些法令必然会招致反抗。”

        “后来,清朝政府还设置了栖流所。栖流所是清代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专门机构,类似于今天的救助管理站。在百岁坊巷内,如有异乡人,生病无家可归者,报到所中,设有房间、床铺、医药、调治痊好,给钱二百文,出所自便。死则材葬均备。栖流所让很多因灾、贫、病及战争等原因流亡的民众在心理上有了安定感和对官府的信赖感。《清会典事例•都察院•栖流所》:“  顺治  十年覆准,每城建造栖流所,交五城管理,俾穷民得所……如遇无依流民,及街衢病卧者,令总甲扶入所内,报明该司。”《清史稿•食货志一》:“外来流丐,保正督率丐头稽查,少壮者递回原籍安插,其餘归入栖流等所管束。”栖流所收容的人生病、亡故,官府还提供医疗救助、帮助安葬等费用,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传统专制制度的温情及人性化特点。青壮年流民返乡耕种后,恢复并促进了流民产生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现在灾黎既无室卢栖止,势必流离四散,全在地方官妥为安置。若任其转徙他方,或数十人一起,或数百人一起,诚恐人数众多,良莠不等。弱者转于沟壑,强者且去而为盗,横行滋扰,别生事端,甚至混入私枭,尤为地方之害。著各该督抚严饬地方官亲身履勘,凡系实无居处者,即择境内未经淹没之处,或栖流公所。或空阔庙宇,令其暂为栖止,计口给赈。”青壮年流民在被遣返安置后,最大程度地消弭了社会动、乱的根源,保障了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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