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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国家版权-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文学作品,以及为用户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文学作品提供相关网络服务,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以及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强版权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侵权作品处理机制,依法履行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义务。

        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应当依法履行传播文学作品的版权审查和注意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传播其文学作品。

        四、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建立版权投诉机制,积极受理权利人投诉,及时依法处理权利人的合法诉求。

        五、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论坛、网盘、应用程序商店以及贴吧、微博、微信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提供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变相提供文学作品;不得为用户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文学作品提供便利。

        六、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论坛、网盘、应用程序商店以及贴吧、微博、微信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在其服务平台的显著位置载明权利人通知、投诉的方式,及时受理权利人通知、投诉,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投诉24小时内删除侵权作品、断开相关链接。

        七、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不得通过定向搜索或者链接,以及编辑、聚合等方式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文学作品。

        八、提供贴吧、论坛、应用程序商店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审核并保存吧主、版主、应用程序开发者等的姓名、账号、网络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九、提供对以文学作品或者作者命名的贴吧、论坛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责成吧主、版主等确认用户提供的文学作品系权利人本人提供,或者已经取得权利人许可。

        十、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盘服务商,应当遵守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主动屏蔽、删除侵权文学作品,防止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侵权文学作品。

        十一、国家版权局建立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监管“黑白名单制度”,适时公布文学作品侵权盗版网络服务商“黑名单”、网络文学作品重点监管“白名单”。

        十二、各级版权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保障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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