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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一、陈作业话中藏玄机


第二天上午,夏天将自己写好的《关于变通处理宝安福利床业公司贷款抵押物的请示》一文交由陈作业签发,心不在焉的陈作业并不太肯签发该文。

        后来,虽经夏天苦口婆心劝说,很勉强地签了字,但在签字后却说:“老夏,我们也相处几年了,为什么不在外面找一份更好的工?按你的能力,怎么样也能混到一个月三、五千元的工资哪!要在这银行里一棵树上吊死?”

        夏天觉得很突然,没有什么思想准备,竟不知道如何回答才算中的。当他再看陈作业时,陈作业已经不敢直面夏天的双眼了。

        夏天离开陈作业的办公室,将文件拿到机要室交韩小妞打印,自己回到办公室,关起门来思考陈作业说的话。

        他在想:“听陈行长的意思,是要我离开市民银行。现在有几个问题没有弄清楚:第一,这是陈行长个人的意见呢,还是他和王行长共同的意思?前几天他还跟我通气总行党委会议的讨论意见,好像上级党委对我的评价还是很正面的。第二,如果连准备离开支行的王行长都有希望我离开的意思,那么,他是从哪个角度考虑的?……”

        这时,前不久王显耀因为要解决徐东海与夏天的矛盾,找到夏天谈心的情景便浮现在他的眼前:当王显耀听完夏天的叙说后,王显耀漫不经心地说:“你也有一些事情没有跟我说。”当时,夏天听到王显耀如是说,抬头着意看了王显耀一眼,想判断清楚他说的“一些事情”究竟是什么。但是,王显耀的目光已经移开,在看着桌上的本子,不再言语。

        夏天接着想:“当时,王行长也没有把话说透。若是他也有此意,他俩是希望大家一起走人,来个一朝天子一朝臣,以退为进,让新领导找不到北呢,还是认为我在原来金融服务社时期做的贷款有质量问题,新领导要下决心追究责任?但是,我做的贷款从总户数算,三分之二已经清户,这在各金融服务社贷款中清户比例是很高的了,怎么说也是难能可贵的了!那么,是不是因为总行不用我,建议我别耽误了自己的前程而好心提个醒?当初我提出到笋岗办事处任职,就是考虑前程问题,而行长却不怕误我前程,死活不放。第三,会不会是行长估计我知道得太多了,日后会让他们下不了台,而让我成为张海第二:让我先行离开,到了后来,可以把一些事情一股脑儿推到我的头上?对呀,讲到张海,陈行长办的那笔拆借的判决书都还没有曝光,如果日后他对新领导说,是我所领导下的计划部门搞的,那就更难堪了。第四,会不会总行领导班子对湖贝支行的经营班子做了通盘的考虑,而自己处在比较尴尬的境地,而由陈作业出面暗示,让我知难而退?但是,这几年,我碰到那么多是非都挺过来了,难道还有什么事情会比纪委和公、检、法的专案更麻烦的?”

        夏天推敲再三,觉得自己在不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或将要发生什么事的情况下,轻易离开湖贝支行对自己弊多利少。而且,自己作为湖贝支行的一部活字典,一旦离开,对于湖贝支行的“两清”工作而言将是一个灾难性的损失,纵使有陈作业仍在支行呆着,也不可能成就什么事情的了。从这点想开去,说明陈作业提任行长的事也没有什么希望了,这也就顺理成章地解释得通为什么这段时间他对“两清”工作始终没有什么兴趣,你就是再三请示他,他也爱理不理的不愿意发表自己的意见。

        后来,夏天对自己说:“这点邪,我是不信的。还是要看一看究竟出了什么事,非要我离开不可。就是总行要炒掉我这个优秀共产党员,也要让总行说出了口,我们共同明明白白知道将面临人见人怕的、历史形成的近十个亿的不良资产将收不回来的可能结局而离去,也不见得我是面对困难的逃兵了,到那时离开还有点理由。”

        夏天刚理出一点头绪,韩小妞拿着文件清样进来,对夏天说:“经理,你的文件清样,你审核一下,再退给我。”

        夏天接过韩小妞打印好的文件清样检查着: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

        深市银湖字(1999)第034号

        关于变通处理宝安福利床业公司贷款抵押物的请示

        总行:

        深圳市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27日以宝安区工业村委所有的粤房地字第267697e、267698a、223521g号房产作抵押,向我行(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320万元。因到期不履行债务,市中院于1997年11月3日以深中法经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两被告结清债务。工业村委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于1998年5月20日以(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70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工业村委不肯签收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我行随即提请法院逐次依法公告。

        与此同时,工业村委根据村民意见,以借款企业及其法人代表陈连平诈骗工业村房产用于抵押骗贷为名,向政法机关呈报诈骗案并立案侦查。去年十月,工业村委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再审书》,案经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裁定维持终审判决,并于近期通知恢复执行程序。

        今年六月十五日,市中院公告上述抵押物拟予拍卖。六月十八日,引发工业村村民聚众闹事,区、镇政府迅速组织法庭等人员平息事件,并本着稳定大局的积极态度,由镇政府牵头组织镇法庭、镇财会所、工业村委组成协调小组到市中院执行庭和我行商讨执行和解的可能性。镇政府极具诚意地于1999年6月21日先行代垫100万元执行款划付市中院。同时,工业村委向法院呈报了《请求和解报告》和《对工业村三栋厂房评估报告的异议》。并提供了贷款抵押物的其中两栋处于规划中的市政大道红线的路网图。

        经协商,双方同意由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一步确认抵押物的价值。六月二十五日,市中院委托的房地产评估交易公司将原825元/平方米的报价,修正确认为680元/平方米,即:将3645平方米的厂房由原评估价300.7万元调整为247.86万元。

        六月二十九日,镇政府再一次前来协调,其基本意见是:在银行不支付任何费用的前提下,由镇政府代付实得清偿款200万元给我行,随即解除工业村委三栋厂房的抵押关系。对方一再表示,其代为偿付的金额不再让步。

        我行在协调过程中,紧紧抓住业已出现的有利于变现的政治因素,不断争取对我行有利的价格,但同时也考虑到以下因素:

        1、三栋厂房较旧,买方垫付费用多,以修正后价格拍卖成交的可能性不大;

        2、厂房为集资自用房;处在该村的环境中,且处于市政大道新规划的路网红线内,进入拍卖程序后。调价风险大。

        3、评估价247.86万元是含营业税、拍卖费、契税等费用的价款,与实际偿还额200万元,实际相差20—30万元。

        根据以上因素分析,我行建议:当机立断,签订和解协议,迅速变现。

        妥否?请批示。

        附件:1、《评估报告书》一份;

        2、《请求执行和解报告》一份;

        3、《和解协议》文本一份;

        4、省高院判决书一份。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陈作业在签署这份文件的过程中,表现出暧昧的态度,好像不太愿意那么快出现处理结果。但是,夏天觉得既然政府在帮助着变现比日后拍卖显然是有好处的,力主请总行定夺。于是,陈作业才很勉强地签了同意上报的意见。当天下午,夏天拿着这份用印后的文件,直接到了总行资产防损部,向沈丽霞汇报。沈丽霞有了第一印象后,答应尽快研究答复湖贝支行。并表示:就她个人的意见来说,倾向于支持这个变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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