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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〇、明断是非,依法裁决


今天因为省高院要开庭两个案子,一是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上诉案的宣判,二是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上诉案的开庭。一大早,夏天赶到支行,将昨天准备好的、郝文婷开庭要用的材料交给任尔为,敦促任尔为开车小心,接了郝文婷走高速公路向省高院奔去。

        然后,夏天觉得上午是难得的空档时间,应该到关广军的支行走走。

        听说关广军在广发行的一个支行当了行长,而自己熟悉的刘小强、张青松就在他的手下当了信贷员。正好去看看他们混得怎么样。于是,他开着轿车从深南东路往西走去。到了百货大厦,刚停好车,正好碰到刘小强从楼梯口下来,说是要拿单到营业部去。他停住脚问夏天:“你准备去哪里?”

        夏天说:“我听说你和小关,还有张青松又呆在了一起,今天是专门来看你们的。”

        刘小强说:“你稍等,我把单给他们后,我带你上去。”说完,加快了脚步,往外走。不到十分钟,回来走在夏天的前头,引导夏天一起进了电梯,上到十一楼,来到关广军的行长室。三人开始聊起天来。间中,张青松也进来过一回,但他毕竟与关广军生份了一点,上下级关系多过朋友之谊,不敢久呆。而夏天聊了一个小时后也走了,看到信贷员办公室的张青松,完全由一个科长转换成跑腿的信贷员,心里也产生了些许酸楚。想道:“这人哪,是一个多么现实的动物啊!真的是适者生存,不屈就还不行啊!”

        下得楼来,正准备开车返回支行,这时,忽然看见揭鹏公司的老总杨铭文走在路肩上。夏天猛叫一声:“杨总!”

        杨铭文一抬头,看见夏天,一怔,随后反应过来,说:“夏经理,怎么在这里见到你?”

        夏天说:“是啊,我说为什么那么巧呢,我是看我的老同事刚下楼,你准备去哪里?”

        杨铭文说:“我想去潮汕大厦办点事。”

        夏天说:“坐我的车去吧!”说完,看那杨铭文好像不太敢坐上来的样子,夏天估计他担心坐上车以后会向他追债还是什么的。便说:“你放心吧!送你到潮汕大厦。说到做到,不会难为你的。”

        杨铭文坐进轿车,夏天还没有开车,他就开始讲起与贷款有关的问题,说:“那天法院通知开庭,我没有去。我老是觉得,去到法庭,你看看我,我看看你,更加不好意思。”

        夏天说:“你没有去,吴兴旺不承担原来那1000万元的贷款担保,当初让你重新找来他的房地产办抵押增加500万元贷款便缺乏意义。”

        杨铭文好像有点吃惊地说:“吴兴旺不承担原来1000万元的抵押责任?我告诉你,当文化大厦的项目进入到拍卖阶段的时候,我会通知你的。”

        夏天笑着说:“我知道你这个项目已经转给建行做抵押,而且办理了书面东西。”说完,看了杨铭文的脸,看到他稍感尴尬。又说:“最近老是联系不上你,也不把新的电话号码给我?”

        杨铭文顾左右而言他地说:“我最近准备搬家,搬好家再跟你联系。”

        夏天看到他已经有躲债的思想准备,也不多说话,把他送到东门南路的潮汕大厦门口,让他下了车,自己开车回湖贝支行不提。

        话说郝文婷赶到省高院,法官当庭宣读对深圳宝安福利床业公司贷款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在庄严的国徽下,法官起立后,看到全体起立的人们,严肃地读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村委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法定代表人:王显耀,行长。

        诉讼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新安镇海滨路2栋。

        法定代表人:陈连平,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下称工业村委会)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l994年12月27日,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名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后改为现名。下称湖贝支行)与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利床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湖贝支行贷款给福利床业公司人民币320万元,月利率12.078‰,期限12个月。福利床业公司以工业村委会所有的房产(粤房字第267975e#、267698a#、223521g#)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湖贝支行。同日,工业村委会出具了实物抵押贷款声明书。上述合同及抵押贷款声明书经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公证并向宝安区国土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湖贝支行依约于1995年1月10日将贷款320万元划入福利床业公司帐户。合同期满后,福利床业公司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320万元及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罚息未还。工业村委会亦未履行担保人的责任。

        另查:工业村委会于1994年12月20日出具一份证明,该证明称:我村法定代表人****秀同志,负责我村的全面工作。我村现将座落于宝安区工业村内的厂房共三栋(房地产证号:267697e、267698a、223521g,价值伍百陆万圆整)作抵押物,由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向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人民币350万元整。我村愿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连带责任。

        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湖贝支行与福利床业公司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福利床业公司和工业村委会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福利床业公司尚欠湖贝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0万元和利息、罚息(利、罚息从欠息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偿还之日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清结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工业村委会仍以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内的三栋房屋作为抵押。逾期,湖贝支行有权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一审案件受理费29800元,由福利床业公司负担。

        工业村委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湖贝支行是否将本案所涉及的  320万元贷款付给了福利床业公司,需要进一下核实。虽然湖贝支行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盖有福利床业公司公章及陈连平私章的借据,但仅凭这份借据,并不能证明湖贝支行真正付出了此笔贷款。二、我村委会与湖贝支行的抵押关系是陈连平非法设立的,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我村委会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有:1、本案的《抵押贷款声明书》的公证及房地产抵押登记均是陈连平伪造本村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所办理的。2、本案中的《抵押声明书》是陈连平涂改、伪造的文书。3、有关部门及湖贝支行对陈连平抵押贷款手续的公证、登记、审批,均是违法的。三、上述事实表明,陈连平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本案依法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湖贝支行的诉讼请求,将此案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湖贝支行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工业村委会以其向福利床业公司提供自有房产抵押贷款后,只收到福利床业公司所付100万元为由,认为其所授权的福利床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连平超越代理权限办理的抵押是无效的。这一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工业村委会在上诉状中称其不知福利床业公司向我行贷款,“一直被蒙骗”。而事实是:工业村委会及法定代表人除向我行出具了经公证的《抵押声明书》外,还曾于办理公证之前即1994年12月20日向我行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1、****秀为其法定代表人,2、以该村所有的房产证号267697e、267698a、223521g的房产做抵押物,由福利床业公司向我行贷款350万元整。并愿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是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福利床业公司与湖贝支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内容合法,手续完备,而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有效。湖贝支行依约将贷款320万元划入福利床业公司帐户,福利床业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本金320万元及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未归还,显属违约,除应承担清偿借款本息责任之外,还应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的规定承担逾期罚息的责任。工业村委会向湖贝支行出具了《抵押声明书》,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作借款抵押物,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关系有效,受法律的保护。工业村委会在福利床业公司不能归还上述借款本息时,应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湖贝支行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工业村委会上诉提出《抵押声明书》是陈连平涂改、伪造的文书及有关部门和湖贝支行对陈连平抵押贷款手续的公证、登记、审批均是违法的,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陈连平是否构成诈骗的问题,不是本案审理的范畴,本院不予处理。工业村委会上诉无理,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0元,由工业村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汪真玉

        审判员:  庄光亮

        代理审判员:李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占奎

        后来,郝文婷又赶到另一个庭,参加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的开庭,并增加了一些证据。话说当事人参加经济官司的诉讼,因为涉及到自我举证的问题,又怕对方早早找到其他物证反驳,因此,一般不是所有证据都很快提供给法庭,而是法庭要什么证据,便提供什么。不像刑事案件,证据要一古脑儿准备充分,提供给公诉机关依法起诉。郝文婷注意着夏天昨天提出的包括印鉴的问题和可能两个公章问题的情况会不会出现。但是,直到庭审结束,对方对公章等问题,没有提出异议,因此,预防性准备的证据就没有再提交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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