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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此起彼伏的经济纠纷


话说杨或然介绍的贷款户揭鹏公司,在夏天的一再催促下,也找了几个地方,有惠州的三星级宾馆,有农民房,最终经湖贝金融服务社同意的是本地村民吴兴旺所有的在平湖的三栋厂房。现在抵押手续已经办好,抵押方要求:在增加的500万元贷款中要有250万元要给他使用。

        一天下午,杨铭文和吴兴旺拿着办妥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来到夏天的办公室,夏天招呼他们坐下。

        大家坐下后,杨铭文对夏天说:“这个新增抵押贷款办下来,我补了800万元存款的利差,吴总又要分去250元的话,现在着急还有18万元的资金缺口。夏经理能不能帮人帮到底,临时帮我一把?我正在招商银行做贷款手续,待贷款下来后马上还给你。”

        这时,吴兴旺也说:“说实话,夏经理,我拿村里的三栋厂房抵押,也是要跟大家交代得过去的,抵押出去了连250万元现款也拿不回去,我没法交差。你说是吗?”

        夏天听后心里想:这半年也是难为杨铭文了,在500万新贷款中除了补存款利差,和给吴兴旺250万元,基本上就没有什么了。这说明他纯粹为这笔贷款的手续好看而在做工作。

        夏天考虑再三,打通了一个朋友的电话,以自己的名义,向他借18万元应急,并要求马上送支票到湖贝金融服务社。

        不一会儿,支票送到。夏天叫杨铭文以深圳揭鹏公司的名义写了一张“借到夏经理一十八万元人民币,两个月内尽快归还。”字样并盖上公司公章的借条。

        然后,双方为该笔新增500万元贷款填写借据。夏天准备了两种借据供庄宇选择,一份是加上原有贷款共1500万元的,一份是只有新贷款500万元的。

        写好借据后,夏天拿了合同和借据到了庄宇办公室,正好秦现虹也在。夏天说:“庄总,揭鹏公司的更换抵押终于搞完了,花了半年多时间。”

        庄宇接过合同在看着。

        这时,秦现虹瞟了一眼借据,以平时很少有的口气说:“又要增加贷款,又要借新还旧?以后要集体研究了。”

        夏天有点不高兴地说:“人家拿出三栋厂房抵押,目的是为了完善老贷款手续,增加点贷款是情理之中的。”

        庄宇好像受到秦现虹说话的影响,选择在500万元的借据上签了字。

        夏天拿了合同和借据走出了庄宇办公室,心里想:“我想做得完善一点,把新老贷款捆在一个合同上。碰到秦现虹这样的人一搅和,日后还不是一样站不住脚?”

        这个担心,不幸被夏天言中。两年后,揭鹏公司的贷款正是因为出帐的借据没有与合同一致,而多打了一场官司,导致夏天当时的努力付之东流。

        这一天,对湖贝金融服务社来说,都是不好的消息。

        庄宇一上班,首先从秘书王花手中接过电话,一个自称叫何建国的人,称深圳锦绣贸易公司的总经理王军是个骗子,要湖贝金融服务社高度重视。云云。

        庄宇接完电话,不敢小看,马上通知秦现虹、夏天等人开会。

        这何建国是何许人也?原来就是当初与王军一起前来贷款的合作人。他与王军一起准备搞一个酒店,专门招待有军队背景的人们在来到深圳时的吃住。

        会议开始的时候,庄宇介绍了电话的内容,然后对夏天说:“你分析是怎么回事。”

        夏天说:“这人讲的是真是假,我不敢马上做结论。锦绣贸易公司借我们的300万元,能不能还清我也不敢打保票。他的情况可以说一下:第一,这个公司是解放军总后在深圳注册的公司,这点没有错。讲句不好听的话,日后如果这笔贷款没有办法还,也可能就算是支持军队建设了。第二,何建国正是与王军一起来到我们金融服务社吹捧这家公司的人,甚至连王军都没有吹过一句牛皮,而他则把锦绣公司吹得天花乱坠。第三,这个锦绣贸易公司,确实为我们的一些贷款户存了大额的存款,你看深圳环保机电专营公司在梅林金融服务社、在工行的贷款,其配套资金都是他的存款做的。所以,在我们这里做贷款,他连一杯茶都没有给我们喝的。给我的印象是比较牛。我与贷款户打交道,不怕人家牛,就怕他们没有料。所以给他公司做了贷款。”

        秦现虹说:“何建国为什么要这样说,值得分析。”

        ……

        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中心的法官李建华来到湖贝金融服务社,送来了宝安石岩贸易公司诉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状,在法律文书中把湖贝金融服务社列为第三人。诉讼状一到庄宇手中,他如临大敌,迅速叫秦现虹和三个信贷经理到办公室研究对策。

        夏天从庄宇手中接过法院送来的传票、应诉通知和原告的《民事诉状》,看了徐东海、卜一定一眼,觉得他们有点得意的神情。

        夏天在心里说:“他们是想看我出洋相啊!别理他们,看诉状怎么说。”于是,夏天认真地看下去:

        民事诉状

        原告: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大厦管理公司

        地址:宝安石岩镇贸易大厦。

        法人代表:谢来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福田赛格科技工业园四栋。

        法人代表:钟凝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地址:深圳罗湖湖贝路。

        法人代表:庄宇,该社总经理。

        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所签“委托贷款业务的协议书”为无效协议;

        2、撤销原告为被告贷款所提供的房产担保,原告收回房产证;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为解决原、被告流动资金困难,原、被告经协商于1994年12月9日签订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协议书》,协议书规定:由被告负责联系贷款业务并办理一切贷款手续,由原告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从银行贷款660万元。660万元中的46o万元归原告使用,其余20o万元归被告使用。贷款利息为年息27%,由原告付给被告。本金由使用方各自负责向银行偿还(详见证据一)。1994年12月21日,被告以原告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粤房证字第19665930号)作为抵押物与第三人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向第三人贷款540万元,月息为1.2078%。94年12月被告取得第三人的贷款后;却拒绝将原告应得的款项支付给原告。被告以欺诈的手段骗取原告的信任,令原告为其贷款进行担保;却拒不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且被告隐瞒事实真相,向原告收取超出贷款利息一倍有余的高额利息,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及原告为被告贷款提供担保皆因被告采取欺诈手段,是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故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及原告为被告提供房产担保皆为无效民事行为,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此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大厦管理公司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夏天看完诉讼状,对庄宇说:“他们把我们作为第三人,就是与房地产证有关,但是抵押人不是原告,我们可以写一个答辩状,可以撤诉的。问题在于开庭的时候,会把我们金融服务社利差的事抖出一点。你看,为什么贷款540万元,拿不出460万,被告就要讲成本,那利差问题不就出来了吗?”

        庄宇说:“他们在调解中心,最好调解解决,不要影响我们单位的名誉。也可以叫深圳凝风公司换抵押算了。另外,答辩书就由老夏写一下,到时送过去。出庭的时候委托你去处理。”

        夏天应承。

        1995年2月26日,是星期天,夏天在家里忙着写起了法律文书。他重新看了诉讼状和一些贷款资料,提笔写道:

        答辩状

        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大厦管理公司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诉深圳凝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协议纠纷一案,把我社列为第三人。现我社答辩如下:

        深圳凝风实业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我社申请流动资金抵押贷款540万元.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公司自愿为该贷款提供两栋评估现值合计1320万元的房产设权作押(房产证号分别为:粤房证字第19665930号、粤房证字第19666140号。)并由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公司开具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抵押声明呈送我社。我社派信贷员欧忠诚到房产所在地实地调查后,逐级呈报。本社与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签立贷款合同,并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深圳宝安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深圳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当时,借款方和抵押方称:粤房证宇第19666140号房产证因遗失,补办手续要登报一个月后才能办妥,借款方和抵押方同意补办后立即交我社保管.要求由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出具承诺后给以合同标的贷款。这样,借款方和抵押方于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办妥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的业务公函,证明上述两本房产证均作为我社贷款抵押物,我社贷款抵押设权有效。本社于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贷款540万元。

        应该指出,贵院应诉通知书送达前,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大厦管理公司与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具所谓的“委托贷款业务协议书”,本社并不知情。抵押方的法人为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公司,与原告不属于同一法人。抵押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以及本社与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省抵押贷款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因而是真实的、有效的,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本社强烈要求贵院本着“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确认抵押贷款合同的继续履行,并责成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公司从速补办“粤房证字第19666140号”的房产证,并尽快交回我社,以切实保障广大存款户的权益和我社正当权益。

        答辩人: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夏天写完后详细推敲了一下,认为如果把湖贝金融服务社当成被告的话,这个案件就不成立。而在公证登记环节,石岩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出了委托书办理抵押登记,那么,这个案子硬打下去还是很好看的。只有两个环节,原告可以抓住:一是原告将房产证与“委托贷款合同”连在一起,二是贷款成本的高低将揭示金融服务社违规经营。所以,湖贝金融服务社也有后顾之忧。

        几天后,夏天将法人代表证明、法人委托书和答辩状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中心。主办法官李建华看了夏天写的答辩状,觉得问题有点复杂。但是,正因为复杂才更需要调解成功,才能较易化解三方的问题。于是,法院征求了夏天对调解的态度,夏天说:“就我们来讲,不知道委托贷款这个问题,我们也不知道有个石岩贸易大厦管理公司,我们签署抵押合同的公证手续都是房地产所有人签了抵押声明的。但是,不管怎样,大家可以坐下来说,看对方说得怎么样。”

        李建华说:“你的基本态度很好,这就构成了我们调解成功的基础。这个案子只能说你们是第三人是有道理的。你们好像没有大错,但是,贸易公司的房地产证为什么可以给凝风公司抵押?这个前提就是有《委托贷款协议》,也是本案的核心。如果《委托贷款协议》被判决为无效合同,那么,随之而来的其他民事行为也就不太站得住脚了。”

        夏天说:“要是真的到了那个地步,我看,如果调解不成功,我们这边官司还有得打。”

        李建华说:“官司可以拖时间,但你不一定拖得起,也不见得就有胜算。到了贷款到期了,你的官司还没有赢下来,对银行来说问题就大了。如其这样,不如现在采取主动,增加或者更换抵押来得有效。”

        夏天对李建华的分析是赞同的。但是,在后来的第一次调解中,因为石岩贸易公司的法律顾问申公豹靠她那没有经过多少世事的伶牙利齿信口开河,夏天听得脾气上来拂袖而去,弄得李建华花了更大精力做三方的工作,准备第二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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