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 庭审继续!
冠兰清楚,从江河律师的立场上看,他说得不错。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江河律师的逻辑是,吴曙光与马元宝签订出租屋协议,是在吴曙光身体没有受到暴力侵害下签订的,依据上面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文,不属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法庭也就没有受理的必要。
江河律师发问的指导思想很有针对性,在故意伤害吴曙光的事实中,10月17日晚,吴曙光被拖到另一间房子是否被殴,是否遭威胁拿出让两间租房的事,只有吴曙光和马元宝以及马元宝随身的几个小兄弟知道,而马的这几个小兄弟均在逃。现在,仅仅是吴曙光和马元宝两对质公堂。江河律师在辩护中把这篇文章做好,极力不让审下去,因为出租房屋之事与敲诈勒索有关,与涉黑联系甚大。如果审下去,这些问题就会冰山一角,浮出水面。
冠兰当然也清楚这些法律规定。庭审前,吴曙光和他的律师送来的附带民事诉状,她看之后,问了这件事的相关情况,吴曙光说他有人证,可以证明自己是遭受马元宝的侵害逼于无奈将房屋出租,至今没有收到租金。并且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冠兰认为这种附带民事诉讼合法的,应以审理。退一步讲,假如吴曙光没有遭受犯罪行为侵犯,被告人非法占有房间,她作为法官也在审理中,也应查明真相,以便作出判决。
对这一个问题,冠兰毫不犹豫坚定的回答:“庭审前,本庭对被害人送来的附带民事诉状进行了审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连为一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庭受理审理无可置疑,庭审继续!”
在冠兰看来,我是审判长,只要我依法审判,就必须听我的,这点毫不含糊。
江河律师尴尬神态坐了下来。
马元宝毫无疚色,若无其事的东张西望。
吴曙光楞楞的像一只木鸡站在那里。
大厅仍然庄静,似乎弥漫着火药味,空气也好象在凝固。
这时,钟大鹏律师开了口:“审判长,请允许我向我的当事人被害人吴曙光发问?”他圆润润的嗓音听起让人感到舒坦,仿佛驱散着大厅里紧张的气氛。
冠兰说:“允许。吴曙光你可以坐着回答。”。
“被害人吴曙光,10月22日,签订房屋出让合同有谁在场?”
“这天下午,马元宝手下两个人来了我办公室,他们拿着打印好的协议书,要我在上面填写出租房的房间并签名字,我不愿,这两个人拿出砍刀,说,你前几天答应了的,今天如不签字,拿出两间房子,就杀死你。我怕,就签了。走时他们还说,这件事如果说出,不仅杀你还要杀死你全家。”
“在场有没有人见证?”
“当场没有人,在他们快走时,有人进我房间,看到他们正在收走砍刀。这个人可以出来作证。”
“审判长,我的当事人申请证人现在出庭作证。现在在证人专用室等候。”
冠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审判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审判期间,可以提出申请证人到庭作证。本庭庭前经过审查,庭审前会议也确定了此事,法庭准许并已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请法警带第一位证人米田到庭作证。”
冠兰问:“证人请你陈述你的身份。”
“本人姓名米田,43岁,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咪咪酒具店经理。”
“你与证人什么关系?”
“业务往来关系。”
“证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你出庭作证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证人请在在保证书上签字。”
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签字后交回审判席。
冠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被告人、是否明白。”
“明白。”
“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证人,10月22日下午,你去没去过富丽源大酒店吴曙光办公室。
“去过。”
“去了看到了什么?”
“我刚进门,看见两个人,正分别把两把砍刀放进背包里。他们见我来了,也正好告辞。我还见吴曙光眼睛红红的,桌子上放着一张房屋租赁协议书。”
“你有没有看见房屋租赁协议书的具体内容。”
“没有,”
“审判长,我对证人的发问就到这里。”
“其他相关的人还有没有要对着证人发问?”冠兰按程序还是一一询问。
“审判长,我请允许我对被告人发问。”钟大鹏律师接着说。
“可以。”
“被告人,按你们与吴曙光的签订的两间租房,有没有给付租金?”
“协议上是头一年是租金抵消王白明的伤情治疗费,互不找,一年以后我让我的朋友按协议每三个月一交租金,他说他交了的。”
“你的朋友是谁?
“牛扁担。”
旁听席上也不知是谁,喃喃低语:“牛扁担”似乎对这个名字好奇。
“审判长,我请允许我向我的当事人发问。”
“准予。”
“被害人吴曙光,你是否收到过马元宝他们交来的租金。”
“没有,从来没有。”
“有没有什么可以证明?”
“有,有我酒店财务的证明书?”
“现在是否可以出示。”
“可以。”
“审判长,我请示被害人出示证明书,证明被告人从未按协议交纳房屋租金。”
“请值庭法警,将证明书递审判席。”冠兰看后给叶庭长和人民陪审员老罗。再转公诉人吴长江,转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江河。
江河说:“审判长,我对这种证据提出质疑,吴曙光是富丽源大酒店的法人代表,酒店在他的掌握之中,这种证明不排除他指使下面的员工作假。因此,不能作有效的证据。”
冠兰说:“本庭明白你的意思,你的意见将记录在案。庭后,我们合议庭在综合评议相关证据时,会予以充分的注意。请被害人的辩护人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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