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审问
陈平安瞬间冷静下来,飞快的闪过各种念头。
胡子义、胡丽君、林文静、黄莹、宋满风、金总等人的脸庞如走马观花般在脑海中掠过。
胡子义说话不算数?还在出手打击自己?
要不要找胡丽君帮忙?
林文静知道了自己出事了肯定会担心的!
还是说黄莹阴魂不散?她有这个能耐吗?
宋满风向人通风报信?不排除这种可能性。
金总知不知道这件事?要不要找他帮忙?
到底是谁在对付自己,暂时来说没有半点头绪,不过迟早会水落石出的!总体来说,胡子义的可能性最大!
陈平安拿定了主意,跟着去协助调查可以,不过自己一定要先做些安排。
他向三人举着手机示意一下,镇定的说道:“好,我可以跟你们走,不过,给我5分钟时间。”
一个年轻的大盖帽伸手指着他,大声呵斥道:“不行!你休想逃跑!必须马上跟我们走!”
另一个年轻人闻言蠢蠢欲动。
陈平安向他们摆了摆手,重新坐了下来,正色的说道:“我就在这里打几个电话,安排一下公司的事情。我哪也不去,再说我又没犯法,为什么要逃跑?”
两个年轻的大盖帽却不听他说什么,走上前就想动手。
陈平安愤怒的说道:“你们最好给我想清楚再动手!我不管是胡子义喊你们来的,还是其他什么人也好。既然是让我去协助调查,你们必须等我打完这个电话,才会跟你们走。否则的话,后果自负!”
站在原地没动大盖帽挥了挥手,阻止了两个人的举动,“给你五分钟,不能脱离我们的视线!”
陈平安看了三人一眼,坐在椅子上给陈东方打了个电话,飞快的将事情说了一遍。
“你放心跟着他们去,我马上给你姨外公打电话。”陈东方沉稳的说道。
陈平安挂断电话,两个人又想上前。他举了举手机,示意自己还有电话要打,两人不甘心的瞪着他。
第二个电话打给了胡丽君。
“小安咂,怎么这个时候给我打电话啊?”胡丽君银铃般的笑声从话筒中传来,心情颇为愉悦。
自从陈平安动不动开口叫她小丽、胡总等称呼之后,她就开始喊他为小安子,以报复他的不尊重。
来呀,互相伤害啊!大不了同归于尽嘛。
这也算是两人之间的一点小乐趣。
陈平安苦笑了一下,将这段时间发生的事情跟胡丽君讲述了一遍,最后诚恳的说道,
“我不知道你爸为什么出尔反尔,现在又找了经侦大队的人来,说是请我协助调查,人还在我办公室呢。本来是不想和你说的,可是我怕你爸妈因为这件事情,过度操心,到时候我忍不住反击,伤了我们之间的和气就不好了。”
胡丽君听他说完,悠悠的说道:“你们可真行,竟然都瞒着我,就斗了起来。现在还要闹到你死我活的地步,真是太能耐啦!你跟着他们去吧,我马上买票回家。”
陈平安放下心来,给胡丽君打电话也是无奈之举。否则,他真的不敢想象,自己一旦冲动起来,将会如何的报复。往她家院子里倒粪,恐怕都是轻的吧?
他站起身来,跟着三人走出办公室,停住脚步,面向所有的员工说道:“我去市局协助调查,公司的事情你们好生做,放心工作,没有事。”
文员陈杏红站起身来,眼泪婆娑的说道:“陈总,你安心去吧,我们等着你回来。”
陈平安翻了个白眼,向她点了点头,跟着三人走出了公司大门。
日头西偏,树木静止不动,没有一丝风,树叶却轻轻摇晃。
市局在赤土板路,瑞州大桥的北桥头。
车子开进市局大院,陈平安跟着一路上了北边大楼的三楼,让他独自待在了一个房间。
房间里只有一张桌子和几张椅子,白晃晃的日光灯打开,照射的墙壁雪白。
陈平安随便拉过一张椅子坐了下来,掏出烟点上,长长呼了出来。
很久没有抽烟,突然抽一口,竟有着些许头晕。
他一支烟抽完,烟头丢在地板上,用脚碾灭。
想象中的手铐、皮鞭、蜡烛、老虎凳没有出现,只是冷清和孤寂,渐渐的弥漫在心头。
怎么回事啊,喊我来协助调查,就是把我一个人丢在这里吗?
陈平安有些烦躁的站起身来,房门不知道什么时候被关上了。
他打开门,回字形的走廊里空无一人,楼下院子里也没有,一时间整栋大楼竟然显得十分空旷。
陈平安往旁边的办公室走了过去,办公室房门紧闭,听不出一丝动静。他往前走,同样是如此。
他还待继续,身后却传来一声喊声:“干什么的,看什么看?”
陈平安回身望去,却是走廊那头远远的走来了三个人,不由的松了一口气。
“我说,你们喊我来协助调查,怎么就把我一个人丢在这里啊?公司还一堆事,忙都忙不赢呢!”
中年男子脚步不停,看了一下手中的文件,说道:“哦,陈平安是吧?过来吧。”
陈平安回到刚刚的房间,坐在房屋中间的椅子上。
桌子对面坐了三个人,两男一女。其中一个是去公司将他带来的领头人,还有一个中年男子和一个年轻的女警官。
中年男子坐在中间,开口问道:“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瑞安公司正在举行一项名为股权投资的非法集资活动。本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态度,同时为了防止人民群众的财产遭受损失,因此找你来了解一下情况。接下来我们有一些问题,请你如实回答!”
陈平安点头表示同意。
坐在左边的女警官拿起笔,在本子上准备记录。
“姓名?”
“陈平安。”
“出生年月?”
“1984年8月11日。”
“籍贯?”
“江西高安。”
“身份?”
“高安市瑞安汽运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5年9月19日,你是否在公司举行了一场名为股权投资的活动?”
“是的。”
“你是否知道这个行为触犯了刑法?”
“不知道。”
“那我告诉你,《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所以,你的这个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集资罪,我们可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追诉,你有什么要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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