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9章


“如果我方不作为,那么我方做的这种行为称作什么?”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实并不成立!”

啧啧.…

硬辩是吧?

从这场庭审来看,被告方无论怎么陈述,都非常的无力。

最多只能够减轻一部分的不良影响。

但实际上摆脱不了不作为的情况。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刚才苏白陈述的已经很清楚了。

作不作为的条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阐述的,行动了就是作为了。

而是要从投诉人的角度进行出发,来确定投诉的结果有没有进行落实。

或者是通过调查发现,投诉是否真实,以及有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相关的答复。

说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诉的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

作为相关的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不进行处理。

可是如果投诉的内容是真实发生的。

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那么该管辖部门,就应当对于相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落实。

未落实到位的,就属于不作为情况。

依法规定。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

与“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投诉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还包括可能会被通报批评,进行相应的行政赔偿等责任。

对于其主体有一定的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这是对于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当然,其中还包括主体单位是否属于行政单位等一系列事实条件。

以上被告方都属于其要件,这一点没有任何的异议。

所以.…

被告的几方,有做到履行的义务吗?

没有!

完全没有进行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进行处罚,那就是没有行使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等同于说不作为。

而不是余言所陈述的,我行动了就代表我作为了。

法律上不是这么规定的。

因为如果按照这种规定来讲。

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完全可以拖沓,不受任何的约束!

总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完全是在消除影响和责任问题。

不代表着拥有作为的行为。

苏白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开口:

“从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表述来看。”

“其陈述的内容完全不属于法律,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规定条件。”

“所以我方申请对于被告方单位的行为。”

“进行判定!”

关于这个问题,苏白不想再过多的进行陈述。

因为没有意义.…

对方扯的这些乱七八糟的,已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了。

所以直接要求审判长进行判定就好了。

而另一边。

审判台席位上,判与不判,这件事情让彭光亮陷入到了为难。

如果按照原告的说法,那么被告的四个相关单位。

都可以判定为懈怠不作为。

能判嘛?

彭光亮微微皱眉,只觉得这场庭审显得过于为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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