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9章


审判长席位上段清水整理着苏白刚才的陈述内容。

苏白刚才的陈述非常的清晰。

就是推翻一审判决中的部分判定请求。

来实现对于林勇的减轻判决的想法。

段清水在听完苏白的陈述后,微微点了点头。

这些都是苏白提出的新证据,高院方面进行采纳,他都已经看过了。

对于某些方面也比较认同。

不过.…具体是否维持一审判定。

还是需要检方和控告方能不能够提出来不同的观点进行反驳。

段清水看向检方和控告方。

这一次的庭审,检方作为对于本案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审理的一方。

在庭审上进行的陈述相对来说比较客观。

检方公诉人开始陈述:“有关于林勇的犯罪事实以及证据。”

“检方认为,犯罪事实充足,客观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关于走私罪和销售假药形成的贩卖假药罪,是既定的事实。”

“对于以上,检方认为一审判决合理,符合相应情景。”

“认为应当维持一审原判。”

同样,在公诉人表述完自己的看法后,控告方席位上的正版格列药法务委托律师方奇以及张远。

同样表达了想要让二审,维持一审原判的情况。

只不过正版药法务委托律师所表述的观点是,林勇侵犯了正版药的销售额作为出发点。

“审判长.…”

“对于上诉方的上诉申请,我方并不认同。”

“首先,我方认为一审的判定是合理的,并且在整个案件的相关过程当中,林勇的确是触犯了走私罪和销售假药罪。”

“售卖假药,盗版药。”

“是严重侵犯了我方的权利。”

“我方请求法院能够从保护正版的权利来对于林勇的罪行进行判定。”

关于各方的陈述,现在表明的都非常的清楚。

作为上诉方,苏白希望能够减轻判决的刑期。

而检方和控告方也就是格列正版药的委托律师,则是希望能够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庭审上的三方答辩方都已经清楚的表明了各自的态度。

对于以上情况,段清水作为审判长,也对整体的情况理清楚了。

紧接着继续开口:“上诉方刚才所陈述的,认为一审判决不合理。”

“并且认为一审判决存在着判定错误的情况。”

“关于这一点,能不能以具体的情况和证据进行详细的阐述?”

“可以的审判长。”

苏白点头:

“首先在一审的判决当中,判定我方以牟利为目的销售假药,这一点我方并不认同。”

“从主观性上讲,我方进行代购销售,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病友。”

“而不是为了牟利进行销售。”

“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表明,能够清楚的显示,我方在销售药品上,并没有将利润用到自己的身上。”

“也就是说,从结果上看,不存在牟利的情况。”

“既然在结果上不存在牟利的情况,那么就不足以说明我方是故意销售盗版药品进行牟利。”

“所以一审中的这一相关判定不成立。”

在苏白进行陈述的时候,控告方的方奇进行了打断。

举手示意。

“审判长,对于这一点,我方表示上诉人委托律师的陈述具有偏袒性。”

“并没有将完整的事实陈述出来。”

段清水:“控告方委托律师认为有异议,那你具体说说上诉人委托律师有什么偏袒性?”

“审判长,关于上诉人委托律师陈述的,是从结果上面来进行认定,不存在牟利的情况。”

“可是根据上诉方委托律师提供的证据来看,只是从大致的收支银行流水上来体现林勇家并没有从售卖假药上牟取大规模利益。”

“具体的呢?”

“这两年具体的相关流水以及使用外币在国外进行消费的情况,并没有在证据中得以体现。”

“那么利益是不是在国外进行消费了?”

“对于这一点,我方的怀疑非常的合理。”

“再有一点。”

“刚才上诉人的描述也非常的清楚,从结果上来看并没有牟利的情况。”

“可事实上呢?”

“事实上是,林勇从国外购买盗版药,只需要花费1500到1800,就能够购买一瓶盗版药。”

“但是却以2000的价格,出售给他的病友。”

“在这个过程中中间的差价从200元到500元不等。”

“这个差价就是获得的既得利润。”

“只从结果上面来看有没有牟利,而不从利润和事实上来看有没有进行牟利,这一点是非常的不客观,不理智的。”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我方认为上诉方委托律师没有将完整的事实和观点表达出来,而只是站在上诉人的情况下来对本次案件的情况进行概括。”

“这一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定义的。”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对上诉方陈述的看法。”

对于方奇的陈述和反驳,苏白保持着沉默。

刚才方奇的陈述说白了,就是一个问题。

你说你没有牟利,那么你在国外的消费花的是什么?

从银行流水上来证明你没有牟利,那在国外的消费是不是用牟利进行消费的?

一瓶药这么多的差价,这差价都到哪里去了?

所以双方的答辩,都有一定的道理。

关于有没有谋利是从结果还是从经过上面来看。

这一点是存在疑惑的。

从结果的事实和证据上来看,的确不存在着牟利的情况。

但是从过程上来讲,有牟利的空间,这些钱是否属于林勇的个人消费,还是为病友花了,这一点存在着争执。

苏白清楚这差价的利润肯定不是林勇个人的消费。

可是从另一边来讲.…

苏白相信,那么,等同于法律就要相信吗?

并不等同。

因为法律说到底还是需要讲证据。

关于利润,苏白之前问过林勇。

林勇的回答是这些差价都让他以国外货币来兑换给了当地的经销商。

让当地的经销商预留这种盗版药。

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例如说走私的运输等情况,消费掉了。

只不过,这些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不过.…

关于过程产生的利润这一点,林勇虽然给不出直接的证据。

但是从结果证据上能够证明林勇的确没有进行牟利。

所以在判定结果上是存在着一个模糊的可能性。

再有一点儿,这个案子所讨论的是,存不存在主观性的牟利上。

不需要太多直接证据来证明林勇没有谋利。

只要讨论主观性目的没有进行牟利,在结果事实上没有进行牟利。

那么一审的相关判定自然而然的会被驳回。

审判台席位上,段清水在听完苏白和方奇的答辩。

开口:“关于上诉人委托律师以及控告方委托律师的答辩,合议庭已经听取。”

“关于林勇有没有牟利的情况,双方都已经经过了详细的说明以及相关的证据作为补充。”

“那么基于有无牟利的情况,双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需要进行补充的?”

“例如说补充其主观性有没有故意等其他情况。”

“审判长,我方有想要进行补充的。”

苏白举手示意。

“请补充。”

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苏白继续开口:

“关于盗版药的利润问题,这一点由我方当事人的口供可以证实,已经给予了经销商和用于走私费用。”

“控告方怀疑我方将其利润在国外进行消费,这一点是合理的。”

“可是我想请问一下控告方,如果我方在主观上想要牟利,那么为什么根据银行的开支来看,我方并没有因为销售盗版药而产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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