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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四十六章 假药还是毒药?


这下连董明清都惊呆了,如此漏洞百出的只要一个电话就能戳穿的骗子居然通过了东方药业集团的层层审核堂而皇之的成为了东方药业集团的原材料供应商!这意味着东方药业集团的gmp规范管理体系根本就形同虚设!

        想到这里董明清冷汗就出来了,他自以为强大的王国其实建立在千疮百孔的基础上,想想都令人后怕,正如段泽涛所说,这对东方药业集团或许是一件好事,提早把问题暴露出来了,否则要是发生了更大的质量事故,那可就真是万劫不复了!

        三位最直接的责任人被叫了,负责原材料采购的采购部经理和采购员,还有负责检验的质检部部长,三人都知道闯了大祸,吓得面如土色,采购部经理和质检部部长比较精一点,避重就轻,把责任都往采购员刘存忠身上推。

        刘存忠是个五十多岁的老头,早已被这飞来横祸吓得魂不附体、语无伦次了,一问三不知,段泽涛看了他的履历,这个刘存忠在东方药业集团工作已有几十年,早年是设备部工人,后转任公司药品采购员,只有小学文化,别说看懂化学图谱,就连许多生僻一点的字都认不太全。

        让这样一个人来负责原材料采购,就等于请个瞎子看大门,不出问题才怪呢!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想到这里段泽涛就不想把时间浪费在这个明显是替罪羊又有些拎不清的采购员身上了,问估计也问不出什么有价值的东西,挥挥手让人把他押下去了。

        接下来段泽涛把重点放在那采购部经理和质检部部长身上,把他俩给分别隔离审查,有宋小廉出马,这两人很快交待了,他们两人都收了那个王富贵的好处,所以才会对那王富贵送来的原材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而那王富贵也比较狡猾,开始他送来的只是质量稍差的丙二醇,等关系搞熟以后,他就将工业用丙二醇冒充药用的丙二醇送进来,因为工业用的丙二醇比药用的丙二醇每吨要便宜一两千元,他发现没有什么事以后胆子就更大了,居然丧心病狂地把和丙二醇在外观上很相似,但是在价格上却相差很大,且有强肾毒性,国家明令禁止在药品中添加的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了东方药业集团。

        而那采购部经理和质检部部长因为得了王富贵的好处,又想当然地以为王富贵最多是将工业用的丙二醇冒充药用的丙二醇销售,出不了什么大问题,就装聋做哑连检验都没有检验就在验收单上签了字,而那采购员刘存忠见经理都签字了,更是想都没想就跟着签了字。

        事实基本搞清楚了,必须马上对这个王富贵进行逮捕,虽然王富贵所提供的所有证件都是假冒的,却也难不倒追逃经验丰富的宋小廉,根据那采购部经理和质检部部长提供的线索,以及对王富贵口音和外貌的掌握分析,专案组很快锁定了王富贵的真实地址,位于苏南省兴泰市的一个小乡村。

        去抓捕王富贵的公安人员却扑了个空,王富贵提前得到消息已经潜逃了!不过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再次锁定了王富贵,最后在余杭市的一座大桥底下抓住了衣衫褴褛形同乞丐的王富贵。

        王富贵见到公安人员的时候没有再逃,而是抱着公安人员的大腿痛哭流涕,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销售假冒丙二醇给东方药业集团一共获利不过十多万元,刨去打点关系等的开销,真正进了他口袋的不过二万多元,却惹上了人命官司,不得不东躲西藏,身上的钱也花得差不多了,只能像乞丐一样在大桥底下藏身,过着食不果腹担惊受怕的日子,就算公安人员不来抓他,用不了多久他自己也要崩溃了。

        王富贵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看守所里他说得最多的两个字就是“悔恨”,他说他不知道用二甘醇冒充丙二醇会毒死人,否则就是打死他也不会为了两万多块钱铤而走险。

        段泽涛拿着王富贵的供词啼笑皆非,心情却无比沉重,谁能想到这样一个致使9人死亡,惊动了中央领导的大案其始作俑者却只是一个为了两万多块钱以假冒真,喜欢贪小便宜的农民!

        到此为止,整件案子的案情已经基本明了了,该抓的人也基本抓起来了,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但是通过这件案子所反映出来的华夏医药企业现状却让人十分担忧,像东方药业这样国内知名的医药企业尚且如此,其他那些地方小厂就更不用说了。

        医药企业的自检体系形同虚设,而药监部门对于医药企业的监管也存在先严后松的漏洞,在医药企业最初进行gmp认证时监管还是比较严格的,但是在后期的监管就比较松懈了。

        这件案子通过媒体曝光后全国一片哗然,舆论一致谴责,以此为契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生产、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经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建设和加强药品监管机制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两打两建”专项行动。

        不过这件案子并没有完,在这件案子的定性上,段泽涛和曹副部长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段泽涛认为应该把这件案子定性为“毒药事件”,曹副部长却认为应该定性为“假药事件”。

        “假药事件”还是“毒药事件”?表面上仅一字之差,但里面却大有玄机,可以说这一字之差是解决问题还是掩盖问题最要害的根本区别。

        定性为“毒药事件”,那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就必须一追到底,严惩严办,确保再不发生,有关责任人一个也跑不了,定性为“假药事件”,那可推卸责任的借口就多了去了:采购失职、操作失误、监管不严、设备故障……总之人人有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机会多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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